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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务局元氏矿的破产财产案例分析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14-10-30 11:19:18 点击量:

    2007年7月18日我公司接受井陉矿务局元氏矿破产清算组委托,对井陉矿务局元氏矿的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我公司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精心策划,周密运作,举行了该标的的专场拍卖会。现将拍卖会情况介绍如下:
    一、标的概况
    井陉矿务局元氏矿地处河北省元氏县境内,勘探设计可采储量4148万吨,矿井设计能力60万吨/年,1998年开始矿井生产。该矿地质构造极其复杂。井下采区断层多、地温高、巷道维护量重、难于机械化开采,实际可采储量小,矿井服务年限大大缩短,煤炭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差。该矿由于开采难度极大,万吨掘进率高出同行业的一倍以上,生产成本大大高于同类型矿井。煤炭产品售价低,在未提折旧、井巷及维简基金和负担贷款利息的情况下,仍连年大幅度亏损。
    截止到2006年11月31日,累计亏损24107万元,帐面资产总额47941万元,资产负债总额5727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本息5274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拖欠职工工资1330万元,资产负债率119%。全矿各类人员2531人,其中在职1821人,离退休496人,抚恤人员214人。鉴于上述情况: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6]16号文通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石民破字第00001号依法宣告井陉矿务局元氏矿破产。
    此次破产财产的实物资产评估值为2342.54万元,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其他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清算组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为2343万元。
    二、拍卖过程
    我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详细审核后,于2007年7月19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发布公告,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接受咨询,并安排2007年7月24日、25日预展二天。经过广泛宣传,到报名截止日,共有二家单位办理了报名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拍卖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按《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拍卖会备案。
    2007年7月26日上午10时,拍卖会在我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在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两位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井陉矿务局元氏矿破产清算组、井陉矿务局、省国资委的有关领导出席了拍卖会。破产清算组现场提交了密封报价单,拍卖采用了复合式竞价,持85号牌的竞买人与持48号牌的竞买人经过多轮举牌竞价,最终持85号牌的竞买人以2355万元取得了买受权,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后买受人如期支付了价款,完成了资产交割。
    三、案例分析
    1、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属于强制拍卖的范畴。首先,对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与否,破产企业已不再具有自主性,它失去了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其次,破产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格也没有决定权。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不受破产企业的影响,更不能由破产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进行,而由破产清算组依法委托拍卖企业完成。本次拍卖会中我公司受破产清算组委托,人民法院出具了宣告破产裁定书以及指定成立清算组的文件,而且附有判决书、评估报告,应该说委托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且依法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买受人如约交纳拍卖全款。以上可以证明,本次拍卖会是合法有效的。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过程,是资产保值的可靠途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而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正是以市场机制来完成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使资源得到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通过拍卖,可以使真正有发展潜能的企业以公平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得到破产企业财产,实现资产重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能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的合理价值,这是其他各种财产转移方式所无法比拟的。通过拍卖企业的策划,召集尽可能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在公开竞买中实现破产企业财产的最高价值,从而有效地防止破产财产因私下交易而流失。
    3、拍卖企业在拍卖会前,需审查竞买人的资格。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竞买人,但是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经理原则上不得作为竞买人,以防止其有意规避法律,损害他人的利益。
    4、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其他财产拍卖相比操作难度大,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竞买人将承担不同于一般财产拍卖的风险。清算组作为委托人对于其已知道的关于破产企业的瑕疵全部说明后,即使仍有潜在的、清算组无从知道的瑕疵,清算组也不对买受人承担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为此,我们深入进行了查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在公告期和预展期内,我们向竞买人充分说明了标的的情况,提请竞买人注意,并在拍卖规则中明确说明:“此次拍卖标的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文件、资料、证照及竞买人现场察看实物为准,本公司对其品质、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这样一来充分赢得了广大竞买人的信任,得到了竞买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避免了拍卖会后出现法律纠纷。
    5、明确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非常重要,只有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才能由清算组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现。为此,我们与破产清算组深入进行了探讨和查证,确定本次拍卖会的拍卖标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
    6、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可能欠缴一定的规费,如:汽车养路费、土地使用费及水、电、气、通讯、贷款利息、职工工资等项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继续使用,可能需要补缴以上费用,否则无法投入实际的使用和运营。拍卖会前我们向委托人进行了深入的查证,并得到了准确的数据,制订了特别说明告知竞买人,提请竞买人注意。
    此次拍卖,成交额在我公司的历次拍卖中仅是一个很常见的数字,但此次拍卖会的成功,是对我公司运作能力的又一次检验,也为我省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积累了经验。实践证明,通过拍卖方式,有效地盘活了国有存量资产,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堵塞了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增加了透明度,促进了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以上是我主持的一个拍卖案例结合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得出的一些经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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