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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价拍卖”是否可行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4 10:52:18 点击量:

    拍卖过程:
  海南某拍卖公司受某银行委托,拍卖房地产项目。在委托人和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以及拍卖人和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协议书》中,都有如下约定:“本次拍卖为净价拍卖”、“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风险、产权过户过程中买卖双方应交纳的一切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虽然交足了价款,但并没有按照约定替委托人交纳相关税费,引起了一场诉讼。
争论焦点:
  净价拍卖在《拍卖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合同法》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净价拍卖”和“净价交易”的相关规定,但从法理上来讲,这种模式是一种附交易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卖方同意交易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必须承担原本应当由卖方承担的一些义务。这说明“净价拍卖”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
专家建议:
  本案中,委托方同意交易的条件是:买受人应当承担拍卖标的的过户风险,过户所产生的双方所有税、费用和土地出让金。但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委托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和缴纳相关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人,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转移。所以,本案中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产生变更行政法义务主体的效力。而且委托人依法缴纳了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凭民事合同向买受人行使追偿权。如果买受人认为承担的税费过高或者风险过大,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所以说,在实施“净价拍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行政法义务是不能够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擅自转移的。如果要将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的基本义务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由买受人承担,应当在拍卖合同中明确表述,以免造成误解。
  另外,涉及到买受人代替委托人交纳交易税费的问题时,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将相关的税率和收费标准明确向竞买人披露,以便竞买人在竞买时作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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