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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4 10:45:17 点击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标的有限制性规定的共有三条内容,这就是第七、第八和第九条规定。
    根据《拍卖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的物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法》没有对其他拍卖标的作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除拍卖法规定需要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的物品外,其他拍卖标的不用再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二.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属于国有资产拍卖。
   《拍卖法》对国有资产拍卖有专门的规定,这就是第二十八条“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除此之外,《拍卖法》对国有资产拍卖再无特殊资格条件的限定,也无须再由有关政府部门确定拍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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