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使用权不能与经营权混淆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3-09-25 0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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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对该市一家加油站的加油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该标的评估价为50万元,保留价为40万元。经过竞价,李某以45万元竞得。
然而,到了付款期限,李某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法院和拍卖公司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如果拍卖公司不能协助其办理经营手续,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
同时,该加油站的债权人也提出,该标的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并且拍卖公司拍前没有通知每一个债权人,拍卖应为无效。
疑问
1.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经营权手续?
2.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是否导致拍卖无效?
3.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场是否影响成交结果?
专家意见
1.拍卖公司没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经营权手续。委托拍卖标的是加油站的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包含经营权,只要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前对此作出明确的说明,成交即可视为有效,买受人只能取得加油站的设备和土地使用权。
2.在强制拍卖中,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并不能导致拍卖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没有规定保留价一定要高于或者等于评估价。
此外,按《拍卖法》的要求,只要成交价格最终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拍卖成交就有效。
3.拍卖公司没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现场不应当影响成交结果。债权人如希望参加竞买,可以按照拍卖人发布的拍卖公告的条件,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不享有超过其他竞买人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