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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反悔保证金归谁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22-10-09 05:49:59 点击量:

    某拍卖公司受某商业银行委托对一辆宝马吉普车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交纳了竞买保证金5万元的竞买人王某以58万元竞得此标的。但是买受人王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公司滞留了王某的5万元竞买保证金。

    不久,拍卖公司接到委托方商业银行的通知,要求将5万元竞买保证金转入该行指定的账户,冲减抵贷资产。拍卖公司却认为这5万元暂时不应做此处理,或者应在扣收拍卖公司应得的双方佣金后,剩余金额再转给该银行冲减抵贷资产账面价值,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专家意见

    1.《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被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商业银行要求将滞留的5万元竞买保证金转入该银行指定账户冲减抵贷资产账面价值是合理的。

    2.《合同法》第405条规定:“被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拍卖公司在此标的的拍卖过程中均是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和《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的,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无任何过错。因此,若此时处理滞留的保证金,委托方应支付拍卖公司相应的报酬或按《拍卖法》第56条规定,付给合理的费用。

    3.在本次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均无过错,流拍是由买受人造成的。按《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公司应向买受人请求赔偿,在滞留的保证金中扣收拍卖公司应得的佣金损失。

    4.在未对委托标的进行再拍卖前,用5万元竞买保证金冲减抵贷资产账面价值不利于追索价差损失和抵贷资产变现最大化。因为《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解决方案

    5万元竞买保证金暂不宜处理。该商业银行应抓紧进行再次拍卖,这样抵贷资产既能得到处置,又保留了对价差等损失的追索权,有可能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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