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含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2.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品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应在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拍卖有关财产的,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
3.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人对其姓名(名称)进行保密。
4.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委托人应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拍卖品、收取拍卖货款、缴付佣金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6.成交后拍卖品需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委托人应协同办理有关手续。
7.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委托,但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由此造 成的拍卖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