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了拍卖优先的原则
1.《规定》将拍卖做为处理查封财产首选。
2.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把变卖作为必要的补充.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
(2)金银及其制品;
(3)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
(4)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5)季节性商品;
(6)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二)明确评估为拍卖的前置程序
1.评估机构的选择
《规定》中确定评估机构有三种方式:
(1)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2)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抽签、摇珠、电脑配对等随机的方式确定;
(3)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只能从经人民法院考察、确定并依法公告的的评估机构名册中确定。
2、不进行评估的几种例外情况
(1)财产价值较低的;
(2)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
(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
这里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而不是“当事人双方或其他执行债权人”。
3.异议与重新评估
司法解释赋予了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是考虑到:
为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但是,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拍卖机构的选择与拍卖委托
执行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选择拍卖机构却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司法解释对委托拍卖机构规定了三种方式:
1、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2、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3、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
保留价与评估价是何种关系?
保留价的确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五)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在进行拍卖标的展示时,法院或者拍卖机构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现状。
司法解释中关于拍卖公告的日期问题与拍卖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关于公告日期的规定
关于公告范围的规定
(六)竞买人与优先购买权
竞买人原则上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在强制执行拍卖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买。但被执行人参加竞买必须预交保证金。
但是如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人民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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