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无权宣布拍卖合同无效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6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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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拍卖公司受某银行委托拍卖位于市区的一间面积为400平方米的营业房,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230万元。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04年6月23日在拍卖公司对上述标的物进行拍卖,起拍价为200万元。某房屋中介公司看到公告后,进行了报名登记,办理了相关的竞买手续并交纳了竞买保证金。2004年6月23日,在拍卖会上只有该房屋中介公司和某典当公司二家单位参与竞买。经过几轮经价,当房屋中介公司应价230万元时,典当公司以235万元举牌应价,拍卖师三声报价后,房屋中介公司没有再加价,于是拍卖师落槌,拍卖成交。2004年8月,买受人典当公司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后,取得了该营业房的所有权证。2004年11月,典当公司又委托该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起拍价为260万元,定于12月10日进行拍卖,后因故未进行拍卖。房屋中介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拍卖公司与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于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称拍卖人与竞买人典当公司恶意串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后认为拍卖公司与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系同一人,两公司属于关联公司,随以拍卖公司与典当公司恶意串通为由宣布2004年6月23日的拍卖成交合同无效,并依据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公司与典当公司给予了罚款处罚。
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无争议,但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拍卖行为无效,该营业房应当由房屋中介公司以23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公司和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典当公司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故拍卖行为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由于拍卖行为无效,导致典当公司退出竞买,则本案的拍卖标的物应以房屋中介公司的230万元应价成交。
第二种意见认为,拍卖行为无效,但该营业房不应由房屋中介公司以23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无效理由同第一种意见,但如果由房屋中介公司以230万元拍卖成交,则有损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委托人实际已经取得了235万元的成交价款,如因无效而改按230万元成交,则委托人将无端的损失5万元,这对委托人是不公平的,且委托人至今未对该拍卖行为提出过异议,故本案拍卖无效后,应对该营业房进行重新拍卖。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拍卖行为有效。本次拍卖完全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虽然本案的拍卖人与竞买人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二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典当公司显然不属于“拍卖人的工作人员”范畴,且典当公司是以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竞得该营业房的,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拍卖合法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