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拍网最新拍卖消息、艺术品拍卖新闻,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国际化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事实上了解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历史的人都知道,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本身就是中国重新开放,走向国际化的产物,而且从一开始就融入了很多国际化的因素。
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发端于上个世纪1992 年的“92 北京国际拍卖会”,这次拍卖会共上拍了包括瓷器、玉器、钟表、书画等2189 件( 套)拍品,其中有1250 件文物,文物中有国家文物局特批参加拍卖会的1795 年以前的文物232 件。这场拍卖会开了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先河,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会,而且其国际化程度在很多方面比现在的拍卖会还要高。
这场拍卖会是由一位国际友人提议发起的; 主办方是国际化的,由北京文物对外交流中心、荷兰国际贸易咨询公司北京市拍卖市场、北京广告公司等多家主体联合举办; 这场拍卖会的规则是国际化的,当时还没有拍卖法,拍卖会完全遵照国际上通行的拍卖规则; 这场拍卖会的计价单位不是人民币,而是美元; 主持这场拍卖会的拍卖师是当时被称为“香港第一槌”的拍卖师胡文启; 这场拍卖会的客户是国际化的,客户主要来自港澳台地区和日本;这场拍卖会的影响是国际化的,国内外500 余家新闻单位对这次拍卖活动进行了报道。
通过这场拍卖会可以看出,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一开始就是国际化方向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在后来的20 多年中,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文物艺术品国际化在形式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们的拍卖企业走了出去,国际上大牌的企业也走了进来,无论拍品、还是收藏家队伍都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文物艺术品方面的国际交流也越来越频繁。但是如果从规则和制度层面来考察,自1992 年以来,拍卖企业国际化的步伐其实是越来越慢的,甚至在很多方面出现了倒退。这与我们的一些制度的固化、僵化和保守不前是有很大关系的。
除了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拍品结构国际化、拍卖当事人国际化外,笔者认为从制度层面和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国际化还应该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是国内交易环境的国际化,二是实行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待遇原则。
国内交易环境的国际化是指政府在管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时,应向国际上看齐,提供与国际上一样宽松或者至少不应比国际上更严格的交易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政府应对中外交易主体给予国际法上通行的真正的无差别的国民待遇;而公平待遇原则是指政府对国内交易主体不应实行制度上得歧视。如果从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就会发现,目前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管理制度明显落后,甚至已经成为了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应该尽快改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6 个方面:
高额艺术品关税不利于市场发展
我国是目前国际上艺术品税收最高的国家之一。对于进口艺术品而言,除了关税外,还有增值税和其流转环节的税。关税减半增收6%,但是进关还需要预征17% 的增值税,交易中还会有其他流转方面的税。举个例子,一件1 万美元的艺术品进关后需要缴纳16366.76 元人民币的税收,约占艺术品成本的24%。这样的税收制度导致的结果就容易将交易拒之门外。中国的文物艺术品,买卖双方都是中国人,但却需要到伦敦、巴黎或纽约进行交易,这样的局面于国于民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文物拍卖资质制度存在缺陷
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不合理。例如:设立文物拍卖企业需要5 名高级文博专业的专家。按规定,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文物保护法律、文物鉴定和文物拍卖三个方面的知识。但是实际上几乎没有一个专家达到这样的要求,实践中对专家的要求也多是偏重于文物鉴定的技能。即便是在文物鉴定方面,5 名专家也是流于形式。第二个问题是禁止外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这实际上也属于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问题(股东条件)。这样的规定在10 年前是有一定意义的,有利于扶持本土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成长。但是在市场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这样的规定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从法律性质上讲,外资企业, 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应该给予平等对待。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修订文物保护法,尽快取消这一禁令。根据国际对等原则,我国限制外资经营文物拍卖,那么别的国家也同样可以限制我国投资者经营文物拍卖活动,这对我国文物拍卖市场的国际化是不利的。这一以保护文物为名的规定,实际上不利于我国文物的保护,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流失文物的回流。
文物拍卖审核制度利于规范市场
文物拍卖审核制度是必要的,有利于规范文物拍卖秩序、记录文物流转、打击文物犯罪。但是这里也有两个问题:一是这项制度已经运行了快20 年了,社会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都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文物拍卖审核手续是否也可以改革的更为简便?二是这项制度只针对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执行,而实践中大量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甚至不具备拍卖资质的企业, 以艺术品的名义开展文物拍卖和经营。
文物艺术品进出境应取消差别待遇
文物进出境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样是手续繁杂。在上海等地设立自贸区后,自贸区中的一项重要吸引人的政策就是简化进出关手续。既然在自贸区能简化,就说明这项制度是可以简化的,不应在一个国家内实行差别待遇。
互联网文物艺术品拍卖受制度约束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也影响到文物艺术品交易的模式。2003 年《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经批准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这项制度的就像“紧箍咒”一样约束正规的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文物拍卖业务,反而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这样的活动却没有限制。
私洽模式与国际标准拉开差距
拍卖行私洽是国际上通行的行之有效的交易模式。我国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属于恶意串通”,这实际上就是禁止拍卖行采用“私洽”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是2013 年工商总局已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了,并已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是一个良好的信号。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私洽”,因此拍卖企业对于“私洽”这种交易方式一直不敢放心采用。这就使得我们在交易模式上与国际标准拉开了差距。
在中国拍卖业,除嘉德、保利、荣宝等几家大型拍卖公司外,占行业绝大多数的是一些中小型拍卖公司。经常会听到有人说 ,中小拍企生存困难。上海商学院窦莉梅教授,在过去两年里,对美国亚特兰大的几家中小拍卖行进行考察,研究他们的经营方式,了解他们的生存之道。当然,中、美拍卖市场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但一些美国中小拍卖行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非常值得国内拍企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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