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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必须纳入正规拍卖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21-09-17 05:05:09 点击量:

       国有资产拍卖,究竟由谁来具体负责,已引起社会众多人士的关注和热议。


       多年来,国有资产一直由产权单位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组织拍卖。2015年,全国各地建设公共交易中心及交易平台后,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充当拍卖人,在自己管理的平台拍卖国有及集体资产;有的自己成立产权交易公司,垄断经营;有的干脆新成立拍卖公司,由拍卖公司在交易平台上操作拍卖标的;还有的指定一家拍卖公司,独家经营。这实际上是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的垄断。

       2015年国务院出台《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其出发点很明确,“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及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作”,就是要把分散设立的平台,纳入统一集中的公共交易平台,并在平台上共享信息和资源,没有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在自己管理的平台自己操作拍卖标的。其指导思想也很明确,“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可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为了推进公共资源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操作,以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如果公共交易中心在自己管理的平台上操作拍卖标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既是平台管理人,又是平台拍卖人,双重身份集于一身,管理和操作职能融一体,分不清,割不开,这与“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操作”的规定格格不入,背离了“公正”原则,没有第三方拍卖机构参与,陷入了想说请又难说清的境地,拍卖的公正透明度受到质疑。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第六节完善运作机制中的十二条强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上述规定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替代集中采购中心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能和相关服务,仍由相关中介机构在平台上行使其职能;二是不能强制指定服务商,换言之,必须通过公开合法合规的形式选定服务商;三是公共交易平台职能是为服务机构做好服务,确保服务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第二章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还强调,“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这充分说明拍卖人的角色不是平台,而是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即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

       2016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位,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再次强调不得违反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综上所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交易平台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其职能是管理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为入驻平台机构做好服务,监督入驻机构规范运营,而不是直接具体操作拍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不能滥用职权、特权,自己成立公司做指定业务;不能委托一家机构独立操作,以避“资源垄断”之嫌;更不能违反《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自行其道。

       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拍卖,仍然由拍卖企业操作,合法合规合理。(作者:潘振华,微信号:pan88110122  欢迎加好友进【全国拍卖企业权益保护联盟】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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